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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3年11月28日
根据《征信业务管理办法》(中国人民银行令[2021]第4号发布)第四十二条条例规定,内蒙古征信服务有限公司现向社会公开信息异议处理流程。
第一条 信息主体认为采集、保存、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、遗漏的,有权向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,要求更正。
第二条 信息主体认为服务机构记载的信用信息存在错误或者遗漏的,可以依据信用产品和服务或者官方网站公布的异议登记途径(负责人和联系电话)申请异议登记。
第三条 以下情形可以申请异议登记:
(一)记载存在错误或遗漏的;
(二)侵犯其商业秘密的;
(三)失信信息超过查询期限仍未删除的。
第四条 异议主体可在收到查询报告3日内提出异议申请,异议申请只能由信用主体本人提出。
第五条 法人提出异议申请所需的材料
(一)本法人信用信息查询报告;
(二)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(加盖公章);
(三)本法人对代理人出具的业务办理委托书(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,法定代表人本人查询无需提供);
(四)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;
(五)异议申请相关证据;
(六)填写完整的《法人信用信息异议表》。
第六条 在收到异议申请之后,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0日内进行核查和处理,并将结果书面答复异议人。
第七条 经核查,确认相关信息确有错误、遗漏的,应当予以更正;确认不存在错误、遗漏的,应当取消异议标注;经核查仍不能确认的,对核查情况和异议内容应当予以记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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